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08
为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7-9月,农业部组织各级渔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一、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监督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是农业部近年来首次开展的全国性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渔业局高度重视,成立由李健华局长任组长的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下发关于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各级渔业部门重点围绕2008年以来的渔业统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渔业统计条件保障、依法履行统计职责等四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010年7月,农业部渔业局召开全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动员会,并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导,动员渔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成立了由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及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的4个监督抽查组,对山东、辽宁等8个省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自查汇报、查阅统计资料,开展现场调查问卷等形式,详细了解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工作的严密部署保证了此次监督检查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渔业统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2008年以来,在各级渔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渔业统计的工作条件和水平取得长足进展。通过检查结果汇总,全国97%的单位渔业统计机构与岗位明确,共有专职渔业统计人员1048人。53%的单位渔业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基本完善。共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4625次,举办渔业统计培训班2537期,共计培训渔业统计人员33642人次。90%以上的单位渔业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报送符合规定程序,渔业统计资料保存齐全。通过检查,未发现伪造篡改渔业统计资料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农业部渔业局以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提高渔业统计工作条件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渔业统计质量。相继出台了《渔业统计工作规定》、《渔业统计考核暂行办法》,建立了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审核渔业统计数据工作机制,渔业统计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大力开展基层渔业统计人员培训,开发了全国渔业统计人员和专家库,不断提高渔业统计队伍素质;开展了渔情信息采集、抽样调查、卫星遥感监测养殖面积等工作,不断丰富渔业统计数据采集手段;加大对基层的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并且通过基本建设项目渠道,为基层配备了一批办公设备。
各省渔业统计工作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山东省以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为契机,开展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和渔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创建活动;辽宁省创新数据质量审核制度,利用多点抽样并同捕捞公司、水产市场进行数据核实,提高数据审核质量;浙江省玉环县借助海洋捕捞出航签证站制度获取生产第一手统计资料,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湖北省采用将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台账记录和养殖投入品记录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同时,通过检查发现,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基础薄弱,保障条件不到位、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基层渔业统计工作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全国仅有11%的单位将渔业统计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渔业统计队伍人员变动仍较为频繁。二是制度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够。多数地区都没有结合当地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渔业统计制度,现有制度无法体现本地区工作特点,操作性不强,且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执行力度和效力还有待提高。三是农普调整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难度大。还有相当部分省份没有将数据调整到基层,造成2008年以后基层的渔业统计数据在与历史数据衔接上有较大偏差。
三、努力促进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人员对渔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了基层对渔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在10月下旬召开的2010年统计工作座谈会上,农业部渔业局对全国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了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部分省份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交流学习,督促问题省份加强督查整改。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渔业统计条件保障建设,完善渔业统计制度体系,加大对基层统计员的培训广度和深度,推动渔业统计方法和制度改革。同时,今年年底农业部渔业局将依据《渔业统计考核办法》,结合此次渔业统计监督检查结果对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推动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